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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执民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海盐百商互助担保有限公司与朱建华、海盐县通元鼎俊装饰材料厂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百商互助担保有限公司,朱建华,海盐县通元鼎俊装饰材料厂,潘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659号申请执行人海盐百商互助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朱建华。被执行人海盐县通元鼎俊装饰材料厂。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潘国军。本院在执行海盐百商互助担保有限公司与朱建华、海盐县通元鼎俊装饰材料厂、潘国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建华、潘国军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海盐县通元鼎俊装饰材料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42145.49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为242145.49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海盐百商互助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65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雪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