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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宋嵘与樊祥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嵘,樊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92号申请执行人:宋嵘。被执行人:樊祥龙。申请执行人宋嵘与被执行人樊祥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30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等,案件受理费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樊祥龙现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恒兴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宝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