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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青岛龙昊置业有限公司与金爱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龙昊置业有限公司,金爱芹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1157号原告青岛龙昊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蕾。被告金爱芹。原告青岛龙昊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爱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龙昊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忠基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志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