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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47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签订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甲辰执行员  张 勇执行员  奚静春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丽娟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一)…….(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