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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寿执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范金光与丁永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金光,丁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寿执字第1867号申请执行人:范金光,居民。被执行人:丁永杰,系寿光市鹏达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的(2012)寿田民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范金光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寿田民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张华彬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洪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