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周守庆与鹤壁金汇食品有限公司、秦振中、刘希云、刘希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守庆,鹤壁金汇食品有限公司,秦振中,刘希云,刘希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周守庆,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金汇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振中。被执行人秦振中,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希云,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希闯,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周守庆与被执行人鹤壁金汇食品有限公司、秦振中、刘希云、刘希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淇滨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调解书,向申请执行人周守庆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鹤壁金汇食品有限公司、秦振中、刘希云、刘希闯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周守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鹤壁金汇食品有限公司、秦振中、刘希云、刘希闯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滨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守庆如发现被执行人鹤壁金汇食品有限公司、秦振中、刘希云、刘希闯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