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8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孙海莹与哈尔滨安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莹,哈尔滨安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8执115号申请执行人孙海莹,身份证号:×××,女,1989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星凯悦小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安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松花路9号中国云谷A1栋9层。法定代表人王俊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黑0108执115号孙海莹与哈尔滨安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485元。执行中,哈尔滨安讯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孙海莹向法院提出撤回对哈尔滨安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平劳人仲字(2015)第48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管 影代理审判员 卢 欢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舒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