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3执1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周耐玲与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耐玲,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3执1093号申请执行人周耐玲。被执行人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民主街500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寒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详见冻结、划拨银行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魏文光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