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怀军申请执行安徽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怀军,安徽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72号申请执行人王怀军,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纪王场乡四里桥村三里江庄**号。被执行人安徽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紫光大道西段南侧,申请执行人王怀军申请执行安徽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涡民一初字第0186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3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宏刚代理审判员 杜运发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