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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4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23民初4019号原告:朱某,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扎赉特旗。被告:王某,女,45岁,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朱某诉被告王某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国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7200.00元,并从2016年10月19日起至欠款给付之日止按月利2%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某丈夫常某自2013年起在我处拉沙石共计7200.00元,并向我出具一枚欠据。被告丈夫常民2016年初因病去世。因该款是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常民去世后我多次向被告索要,但被告拒不给付。无奈诉至贵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被告王某未到庭,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王某丈夫常某,从原告朱某处拉沙石共计欠款7200.00元,并向原告朱某出具一枚欠据。庭审中原告朱某放弃索要利息。2016年初被告王某丈夫因病去世。被告王某丈夫常某去世后原告朱某多次向被告王某索要该欠款,但被告王某拒绝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欠据一枚、音德尔镇团结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合法债权应予保护。被告王某丈夫常某2013年从原告朱某处拉沙石共计欠款7200.00元。2016年被告王某丈夫常某因病去世。因此款是在被告王某与其丈夫常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被告王某丈夫常民去世后,被告王某作为常某妻子应付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朱某欠款72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柳忠伟审判员  海巧虹陪审员  李建臣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包玉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