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林志聪、吴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志聪,吴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454号申请执行人林志聪,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吴建伟,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林志聪与吴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吴建伟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志洪执行员 林锦斌执行员 林 晨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芬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