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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中刑终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庞波、庞鑫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波,庞鑫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刑终字第437号原公诉机关定襄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庞波,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高中文化,山西省河曲县人,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捕前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原山西柒乐购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12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定襄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5年4月27日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治安分局刑侦大队抓获,同日被羁押于内蒙古包头市昆区看守所。同年4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定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5日被定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襄县看守所。辩护人赵亚丽,女,山西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赵晶莹,女,山西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庞鑫,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高中文化,山西省河曲县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原山西柒乐购超市有限公司定襄县解放东街分公司负责人。2014年12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定襄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5年4月27日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治安分局刑侦大队抓获,同日被羁押于内蒙古包头市昆区看守所。同年4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定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5日被定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襄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宪斌,男,山西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定襄县人民法院审理定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庞波、庞鑫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定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建斌、贾福梅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庞波及其辩护人赵亚丽、赵晶莹,原审被告人庞鑫及其辩护人李宪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应对诈骗数额进一步予以核实、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定襄县人民法院(2015)定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定襄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郎丽英审判员  赵 耀审判员  侯 亮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