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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6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曹力与林乌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力,林乌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6839号申请执行人曹力,男,1984年6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林乌守,女,1962年3月1日出生。曹力与林乌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丰民(商)初字第02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林乌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被继承人林清悟遗产范围内给付曹力八十五万元;二、驳回曹力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后,林乌守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曹力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林乌守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68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乾代理审判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张蜜蜜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靖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