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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法民初字第06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慈云镇慈音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刁仁忠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慈云镇慈音寺社区居民委员会,陈厚林,刁仁忠,重庆市江津区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法民初字第06285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慈云镇慈音寺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慈云镇慈音寺社,组织机构代码证58280656-4。法定代表人:梁昌海,主任。原告:陈厚林,男,汉族,1975年7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锡洪,重庆市江津区西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刁仁忠,男,汉族,1969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张国振,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刁益敏,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新仓路,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法定代表人:黄培华,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凤,女,汉族,该公司员工,1974年8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慈云镇慈音寺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告陈厚林与被告刁仁忠、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刁仁忠、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慈云镇慈音寺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告陈厚林撤回对被告刁仁忠、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诉讼费用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慈云镇慈音寺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告陈厚林负担。审判员  熊肖敏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