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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2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梁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2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农民。被执行人李某,退休干部。被执行人梁某,退休干部。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陈某某申请李某、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某、梁某应支付申请人陈某某案款4397元。本院已执行4397元,本案已完全执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722执恢1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覃永晓审判员  何相国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纪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