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22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梁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2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农民。被执行人李某,退休干部。被执行人梁某,退休干部。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陈某某申请李某、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某、梁某应支付申请人陈某某案款4397元。本院已执行4397元,本案已完全执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722执恢1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覃永晓审判员 何相国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纪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