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执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一平、胡志超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一平,胡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938号申请执行人:徐一平,男,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胡志超,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徐一平与被执行人胡志超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3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及登记在其妻子名下的汽车一时难以处理完毕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9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朱黎明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应远峰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案由:加工合同纠纷评议时间: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评议地点:宁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合议人员:陈朝阳朱黎明黄德义记录人:应远峰(代)合议事项:申请执行人徐一平与被执行人胡志超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的合议。合议记录如下: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申请执行人徐一平与被执行人胡志超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003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3月0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及登记在其妻子名下的汽车一时难以处理完毕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陈朝阳:在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及登记在其妻子名下的汽车一时难以处理完毕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朱黎明: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黄德义: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统一意见:(2016)浙0226执9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