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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王和平与神木县能飞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和平,神木县能飞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69-1号申请执行人王和平,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甘肃省人.被执行人神木县能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电塔镇梁塔村法定代表人:梁宗清本院在执行王和平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6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神木县能飞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运输费3588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00元、执行费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当地银行系统、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工商局等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执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惠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