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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邵帅与吴洪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帅,吴洪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337号申请执行人:邵帅。被执行人:吴洪刚。申请执行人邵帅与被执行人吴洪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583.80元及利息等,案件受理费50元,诉讼保全费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洪刚现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恒兴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宝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