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14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艳涛诉徐海水买卖合同纠纷中止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涛,徐某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433-1号原告:王某涛,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城关镇东环路370-12。被告:徐某水,男,32岁,汉族,农民,住涡阳县花沟镇张老家行政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中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兰叶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