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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14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艳涛诉徐海水买卖合同纠纷中止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涛,徐某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433-1号原告:王某涛,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城关镇东环路370-12。被告:徐某水,男,32岁,汉族,农民,住涡阳县花沟镇张老家行政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中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兰叶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