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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10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华达石化有限公司、宁海海马汽修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华达石化有限公司,宁海海马汽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1038-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华达石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025812-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南苑街250号。法定代表人:孔繁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海海马汽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66363-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正学西路13号。法定代表人:葛凤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华达石化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宁商初字第225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宁海海马汽修有限公司在(2016)浙0226执103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海海马汽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693.19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葛向斌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凯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