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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哈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利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利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哈执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利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前进路71号。法定代表人孙成山,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阿什河街47号。法定代表人张起翔,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1)哈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利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递交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01)哈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立新审判员  何增凯执行员  马荣清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