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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6年执行第476号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何田,王毅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4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贠春义,行长。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号。被执行人何田,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灵宝市长安路北十一街坊539号院,身份证号码:411282198309290317被执行人王毅辉,女,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寻村镇锁营村,系何田妻子,身份证号码:410327198811307102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何田、王毅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河南省灵宝市公证处做出(2015)灵证字第74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6)灵证字第2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27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田、王毅辉所有的位于灵宝市北区荆山路西段北侧金涧花园10幢501号住房一套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何田、王毅辉所有的登记在何田名下位于灵宝市北区荆山路西段北侧金涧花园10幢501号住房一套(所有权证号为灵宝市房权证北区字第201402**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国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