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字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余玲芳与扶前超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玲芳,扶前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字670号申请执行人余玲芳,女,1988年1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扶前超,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余玲芳与扶前超盗窃罪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大刑初字第158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玲芳于2016年1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扶前超按照判决书给付46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扶前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扶前超名下有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扶前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余玲芳申请执行的案款4600元未受清偿。现申请执行人余玲芳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扶前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扶前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大刑初字第1583号刑事判决书中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刘恩水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满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