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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02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桂兰诉赵宝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赵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02民初379号原告张XX,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XX,绥化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赵XX,男,汉族,农民。原告张XX诉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雪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马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XX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XX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11月7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第二次婚姻,结婚时原告同前夫生育的儿子祖XX一同来到被告处生活,第二轮土地发包时原告同儿子祖XX分得承包田6.2大亩,由于双方都是第二次婚姻,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2008年双方便分居至今,原告一直和儿子祖XX生活。综上,原告认为,双方已分居长达7年之久,已无和好可能,在分居期间原告同儿子的耕地一直由被告耕种收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及原告儿子祖XX的承包田由原告耕种;原告及原告儿子祖XX7年未经营耕种承包田的纯收入由被告偿还给原告。被告赵XX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张XX与被告赵XX于1996年11月7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第二次婚姻,结婚时原告同前夫生育的儿子祖XX一同来到被告处生活,第二轮土地发包时原告同儿子祖XX在绥化市北林区太平川镇西太平村各分得承包田2.92大亩,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2008年双方便分居生活至今,此间原告一直和儿子祖XX生活,庭审中,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只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自己在绥化市北林区太平川镇西太平村分得的承包田归自己经营耕种。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一份,被告赵XX庭前询问笔录一份,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张XX与被告赵XX经政府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原告外出打工,双方分居7年之久,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且被告在庭前的询问笔录中亦同意离婚,原告在绥化市北林区太平川镇西太平村分得的承包田2.92大亩同意归原告经营耕种,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XX与被告赵XX离婚。二、原告张XX分得承包田2.92大亩归原告经营耕种。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赵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雪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