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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01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关继民、关继民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百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百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继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百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01民初85号原告关继民,男,汉族,1973年5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博乐市。委托代理人梁晓,河南从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百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骆京,该公司部门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勇,系该公司工程部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关继民与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百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继民以仍然需要搜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继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关继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由原告关继民负担。审判员  谢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罗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