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连庆与被告薛立新、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庆,薛立新,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150号原告:刘连庆,女,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薛立新,男,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连庆与被告薛立新、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连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邦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