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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先进与郑州铁路公安局洛阳公安处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进,郑州铁路公安局洛阳公安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339号申请人张先进,男,汉族,1962年4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铁路公安局洛阳公安处。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先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铁路公安局洛阳公安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洛劳仲案字(2007)第308号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铁路公安局洛阳公安处的银行存款50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向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