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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刘忠华与松原市利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华,松原市利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81民初字第199号原告刘忠华,男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西北街。被告松原市利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扶余城西三公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xxxxx。法定代表人王献香,系经理。原告刘忠华诉被告松原市利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忠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松原市利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刘忠华诉称,被告于2014年12月25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10万元,被告出具借据一枚,载明月利2.5分。双方在借据中未约定给付时间,但口头约定于2015年12月25日前偿还,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未给付借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人民币1100000元,被告支付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2.5分计算利息。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借据一枚。被告松原市利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5日,被告松原市利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告处借款11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2.5分,双方在借据中未约定给付时间,但口头约定于2015年12月25日前偿还,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未给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借据一枚及原告当庭陈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事实清楚,被告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据中利息约定按月利2.5分计算过高,按照月利2分计算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松原市利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刘忠华欠款人民币1100000元,并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2分给付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0元(缓交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东人民陪审员  刘绪晶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高浩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