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扎执字第00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海鹏与被执行人高翠茹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鹏,高翠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00955号申请执行人李海鹏,男,28岁,汉族,农民,住所地扎旗音德尔镇。被执行人高翠茹,女,汉族,25岁,农民,地址扎旗音德尔镇。申请执行人李海鹏与被执行人高翠茹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3)扎民初字第242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于2013年10月15日起每月给付婚生男儿李书鑫抚养费300.00元至李书鑫18周岁止,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李海鹏于2016年3月15日自愿向法院以书面方式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年扎执字第009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锦涛审判员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