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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执字第00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丰支行与启东宏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启东汇融担保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丰支行,启东宏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启东汇融担保有限公司,郑新亨,吴金满,詹惠文,汤辉毅,李瑞熙,崔巧玲,张夏楚,启东汇融置业有限公司,启东汇融钢贸城市场有限公司,启东北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093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丰支行,住所地启东市惠丰镇。负责人徐冬雷,行长。委托代理人严凤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海××所律师。被执行人启东宏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定代表人郑新亨。被执行人启东汇融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法定代表人詹惠文。被执行人郑新亨,男,1985年9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301985********,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兴福三巷*号。被执行人吴金满,男,1977年4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301984********,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穆云乡占溪村****号。被执行人詹惠文。被执行人汤辉毅。被执行人李瑞熙。被执行人崔巧玲。被执行人张夏楚。被执行人启东汇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法定代表人李瑞熙。被执行人启东汇融钢贸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法定代表人汤辉毅。被执行人启东北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法定代表人汤辉毅。关于申请人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丰支行与被执行人启东宏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郑新亨、吴金满、启东汇融担保有限公司、詹惠文、汤辉毅、李瑞熙、崔巧玲、张夏楚、启东汇融置业有限公司、启东汇融钢贸城市场有限公司、启东北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启商初字第00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执行人启东宏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人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丰支行借款本金599万元,支付利息339748.81元(算至2013年8月20日);并支付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以599万元计算、按年利率8.1%计算的利息;二、被执行人郑新亨、吴金满、启东汇融担保有限公司、詹惠文、汤辉毅、李瑞熙、���巧玲、张夏楚、启东汇融置业有限公司、启东汇融钢贸城市场有限公司、启东北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启东宏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申请人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丰支行对被执行人启东市北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所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启东市汇龙镇工业园区兴龙路16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52252、052253、052254、052255;土地使用权证:启国用(2010)第0195号]在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各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56078元。因各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各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被执行人启东北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房产和土地进行评估、拍卖,现尚未执行到位7053353.06元及执行费62668.00元。据此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本案暂缓执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启商初字第00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蔡卫忠执行员 刘东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