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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6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月军与白云超公证债权文书通用裁定模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云超,刘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6532号申请执行人白云超,男。被执行人刘月军,男。白云超与刘月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白云超依据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京中信内民证字11216号公证书及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京中信执字第01852号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刘月军偿还本金170000元及相关利息。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刘月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最高人民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月军名下无房产、车辆及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月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刘月军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案申请执行人白云超申请执行的170000元及相关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5)京中信内民证字11216号公证书及(2015)京中信执字第0185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任爱平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井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