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科冷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有荣配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科冷商用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有荣配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886号原告深圳市科冷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成予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春梅,女,汉族,1981年4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深圳市有荣配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陆嘉琦。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科冷商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有荣配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科冷商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9元(已由原告预交),因撤诉结案,本院收取受理费117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莹人民陪审员 汤 云 霞人民陪审员 井 梅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柏慧(代)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