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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民初字第70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解新怀与李西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新怀,李西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7002号之一原告解新怀。被告李西满。原告解新怀与被告李西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诉讼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多次进行送达未果。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另外,经审查原告提交起诉书及相关证据,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其起诉的案由有误。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起诉,依法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解新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依法不予收取,原告可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退费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永强代理审判员  赵瑞云人民陪审员  宋 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姝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