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执字第0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朱建新与季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新,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执字第01272号申请执行人朱建新。被执行人季明,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朱建新与被执行人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季明应归还朱建新借款及诉讼费用合计102900元。因被执行人季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朱建新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季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季明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将季明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季明无银行存款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季明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季明无房产登记信息;经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季明无公积金存款信息;经上门寻找,查得被执行人季明长期在外,不知去处。综上,本案执行标的10290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执行费1444元未收取。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朱建新通报后,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季明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也无需对被执行人季明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季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建新不能提供季明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季明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建新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季明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吕全兴执行员 卢凤生执行员 杨天府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华 强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