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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民终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郭春山、徐敏英与郭新军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春山,徐敏英,郭新军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3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春山,居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敏英,居民,系郭春山之妻。委托代理人韩卫,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兆海,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新军,城镇居民,系两上诉人之子。委托代理人庄冬波,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春山、徐敏英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春山、徐敏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卫、魏兆海,被上诉人郭新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庄冬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9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泰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广 乾审判员 吕 学 东审判员 于 永 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焕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