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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3执异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盛德世纪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某等与廊坊市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新源天街商城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德世纪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某,廊坊市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新源天街商城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市安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蔡某某,廊坊市顺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廊坊市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海立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03执异19号异议人盛德世纪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法务人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廊坊市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经理被执行人廊坊市新源天街商城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经理被执行人廊坊市安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蔡某某。被执行人廊坊市顺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经理被执行人廊坊市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被执行人廊坊市海立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廊坊市新源天街商城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新源天街公司)、廊坊市安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简称安华公司)、廊坊市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永盛公司)、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盛德世纪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德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盛德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2016年2月2日送达的(2014)广执字第542号通知书。事实和理由(一)2015年3月24日收到贵院的(2014)广执字第542-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人随即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并于2015年4月参加了贵院组织的该案听证会。(二)2015年11月12日贵院作出(2014)广执异字第542-5号执行裁定书,决定撤销(2014)广执字第542-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三)2015年12月1日贵院作出(2014)广执字第542号通知书,明确申请人在接到该通知三十日内与永盛公司完成决标工作,并将工程决算利润收入给付我院。申请人随即将与永盛公司的决算清单提交至贵院,同时项目实际施工方也将人工费、材料款及其他费用清单提交至法院。2016年1月25日我司再次向贵院提交“盛德福苑项目拨款情况说明”。综上,因贵院已经撤销贵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4)广执字第542-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故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16年2月2日送达的通知书。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本借款合同纠纷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永盛公司在盛德公司有工程款。2016年2月2日,本院作出(2014)广执字第542号通知书,内容为“盛德公司:我院于2015年3月24日向你公司下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你公司扣留被执行人永盛公司在你公司工程款18805229元,现通知你公司在此期间不得支付上述款项。”本院认为,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永盛公司在盛德公司有工程款。本院依照生效裁判文书执行该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盛德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盛德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安海龙审判员  李国平审判员  唐月坡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高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