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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文飞燕与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湘西自治州合协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飞燕,湘西自治州合协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执299号申请执行人文飞燕,女。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合协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拥军,男,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负责人彭秀旺,男,该行行长。本院受理执行的文飞燕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湘西自治州合协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4)永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为1448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合协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划拨14484元,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杨 广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晓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