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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2143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袁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6年3月10日开庭审理,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游正光人民陪审员  陆卫星人民陪审员  刘立崧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阳秀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