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2143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袁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6年3月10日开庭审理,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游正光人民陪审员 陆卫星人民陪审员 刘立崧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阳秀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