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柴某与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1031号原告柴某。委托代理人何秀江,江苏连云港吉祥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某。原告柴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柴某于2016年3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柴某负担。审判员 陆大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安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