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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柴某与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1031号原告柴某。委托代理人何秀江,江苏连云港吉祥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某。原告柴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柴某于2016年3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柴某负担。审判员  陆大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安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