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81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胡方荣与张华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方荣,张华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1020号原告胡方荣,男,汉族,1965年8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张华学,男,汉族,1954年2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原告胡方荣与被告张华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方荣在本院限定的2016年3月18日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25.00元,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方荣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减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方荣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施成斌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 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