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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1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胡方荣与张华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方荣,张华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1020号原告胡方荣,男,汉族,1965年8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张华学,男,汉族,1954年2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原告胡方荣与被告张华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方荣在本院限定的2016年3月18日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25.00元,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方荣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减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方荣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施成斌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 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