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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刘滟艳等12人与大连九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菊,沈国顺,肖明有,杨亚青,靖秀生,王树林,王桂云,尹相和,刘滟艳,杨国君,张福,王洪美,大连九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327号申请执行人:李亚菊,男,1962年11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申请执行人:沈国顺,男,1946年3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镇赉县。申请执行人:肖明有,男,1955年6月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申请执行人:杨亚青,女,1956年7月2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申请执行人:靖秀生,男,1957年3月2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东县。申请执行人:王树林,男,1959年1月1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东县。申请执行人:王桂云,女,1958年1月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东县。申请执行人:尹相和,男,1963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申请执行人:刘滟艳,女,196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申请执行人:杨国君,男,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申请执行人:张福,男,1957年1月2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申请执行人:王洪美,女,1967年1月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被执行人:大连九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夹河镇巴家村170号。法定代表人:张保钢,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滟艳等12人与被执行人大连九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刘滟艳等12人主动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1865-1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吕 萍执行员 谭秀峰执行员 王树楠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一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