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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蔡一山、赵艳平等与高唐县运输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一山,赵艳平,魏庆珍,肖丙霞,高唐县运输一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异6号申请执行人蔡一山,男,高××县防疫保健站离休干部。申请执行人赵艳平,男,高唐县××务局职工。申请执行人魏庆珍,女,聊城市××儿童培训中心职工。申请执行人肖丙霞,女,山东××风(集团)××责任公司会计。被执行人高唐县运输一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武建林,高唐县××公司经理。案外人张存新,男。案外人黄东升,男。案外人丁兰庆,男。案外人唐再林,男。案外人何俊川,男。案外人李文彬,男。案外人董立明,男。案外人李方臣,男。案外人秦德莲,女。案外人赵丙坤,男。案外人王保俊,女。案外人赵子凯,男。案外人曹菲菲,女。案外人宋洪文,女。案外人王守卫,男。案外人郭玉宁,男。案外人华庆光,男。案外人李军,男。案外人于永冰,男。案外人王清军,男。案外人董志平,男。案外人孙碧华,女。案外人张国强,男。案外人鞠吉桂,男。上述案外人委托代理人王凤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一山、魏庆珍、赵艳平、肖丙霞与被执行人高唐县运输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案外人张存新等24人对本院查封高唐县运输一公司在聊城鸿宇公交有限公司的投资利润分红40万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2011年8月份,高唐县运输一公司与聊城交通汽运有限责任公司和新国线集团(聊城)运输有限公司共同组合成立聊城鸿宇公交有限公司。因当时高唐县运输一公司背负巨额债务,没有资金来源,高唐县运输一公司号召单位职工及社会人员集资入股。当时共有27人出资将所需资金凑齐并注入成立聊城鸿宇公交有限公司,我们27人才是实际出资人。2015年12月1日,高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高执字第(601、604、605、606)-2号民事裁定书,将高唐县运输一公司在聊城鸿宇公交有限公司40万元的投资利润分红收入冻结。该账户资金是27位申请人投入,不是高唐县运输一公司资产。申请法院解除对高唐县运输一公司在聊城鸿宇公交有限公司40万元的投资利润分红收入的冻结。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24份、协议书复印件24份。本院查明: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高唐县运输一公司向张存新等25人借款2530000元,加上自有资金880元共计2530880元,以高唐县运输一公司名义入股聊城鸿宇公交有限公司。其中1250880元以股金形式、1280000元以借款形式入账。2015年12月1日,高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高执字第(601、604、605、606)-2号民事裁定书,将高唐县运输一公司在聊城鸿宇公交有限公司40万元的投资利润分红收入冻结。2016年1月13日,张存新等24人对本院查封高唐县运输一公司在聊城鸿宇公交有限公司的投资利润分红40万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高唐县运输一公司作为股东对聊城鸿宇公交有限公司的投资利润分红享有所有权和支配权,异议人和高唐县运输一公司之间是公司内部的借贷关系,虽然有部分资金在公司账目上以股金形式入账,但其属于公司内部的资金运作,对外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异议人以实际出资人才是该账户资金的所有人为由要求解除冻结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冻结高唐县运输一公司在聊城鸿宇公交有限公司40万元的投资利润分红收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存新等24人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树奕审判员  李艳冰审判员  王金良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