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庞某、李某甲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庞某,李某甲,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庞某,现被羁押于微山县运河监狱。被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钟某。参与分配申请人李连某,男,195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883195109140076.住邹城市北兴路717号。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原告刘某诉被告庞某、被告李某甲、被告钟某、第三人济宁源泉航运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2013)济高新区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4年12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此前在审理阶段本院以(2013)济高新区民初字第54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庞某名下坐落于越河家园原火柴厂A座东一单元12楼东户房产。2015年6月15日以(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4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庞某位于越河家园A座东单元12楼东户房产续查封。于2015年1月16日通过技术室委托山东三鑫房地产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2015年5月22日作出评估报告,估价结果:人民币954361.00元(房屋918551.00元,储藏室35810.00元)。本院委托济宁天和拍卖有限公司第一次以95.44万元为保留价委托拍卖,因无人参加竞买流拍。在第一次流拍价人民币95.44万元基础上降价20%,以76.36元为拍卖保留价继续拍卖上述房产因,无人参加竞买流拍。第三次拍卖在第二次流拍价人民币76.36万元基础上降价20%,以62万元为拍卖保留价继续第三次拍卖,2016年2月4日竞买人赵某(身份证号码:××以陆拾贰万伍仟元整(625000.00元)的价格竞买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拍卖的坐落于越河家园原火柴厂A座东一单元12楼东户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给买受人赵玉兵(身份证号码:××。二、买受人赵玉兵(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三、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李 赟代理审判员 毛德昌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夏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