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执一字第4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侯建军与黄佩锋、深圳市卓银珠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建军,黄佩锋,深圳市卓银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执一字第4427号申请执行人侯建军。被执行人黄佩锋。被执行人深圳市卓银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路3085号海鹰大厦1栋7楼。申请执行人侯建军与被执行人黄佩锋、深圳市卓银珠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4)深罗法民四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银行、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林申审 判 员 郝江山代理审判员 陈柯名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