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周瑞元与高爱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瑞元,高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周瑞元。被执行人高爱明。关于周瑞元与高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皋磨民初字第0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执行费787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顾幽执行。执行中,申请人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书面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682执恢12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顾 幽执行员 程存存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