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于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于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314号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人民中路98号。法定代表人陈青,经理。被告于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被告于涟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戴佺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