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解佃山与XX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佃山,XX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222号申请执行人:解佃山,男,195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立新村。被执行人:XX用,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东封家村101号。解佃山与XX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53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19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78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53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西 才审判员 张 培 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生 宝 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