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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9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963-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初中文化,金川区宁远堡镇高岸子村*组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初中文化,现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1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向本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去向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借款5000元、诉讼费50元,暂无法得以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去向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