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康某与李某、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李某,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809号原告康某被告李某被告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与被告李某、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康 凯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大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