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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康某与李某、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李某,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809号原告康某被告李某被告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与被告李某、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康 凯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大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