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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先廷与李娜其他民事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22执291号张先廷:你与李娜其他民事纠纷一案,太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太民一初字第0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附:执行账户名称: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太和华源支行账号:1751经办人:常杰1815882**** 百度搜索“”